各旗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旗县区支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内财投〔2018〕4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创业担保贷款审核。由经办银行负责审核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其他贷款指未偿还的贷款)。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贴息资金的申请。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度计算贴息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步审核人员是否为创业担保贷款人员及金额,由属地财政部门审核申请贴息资金相关资料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中央及自治区承担的贴息资金。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旗县区财政自行承担。
三、经办金融机构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65体育官网app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支行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