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单位转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一、该规范性文件名称表述是“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但总则中管理部门却单一设定为市财政局,建议进行规范。
经研究决定,对原文第十条修改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建议第一条中的制定依据只列举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经研究决定,取消第一章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其他都有直接依据,故保留。
三、按照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建议删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经研究决定,删除第五条、第六条。
四、按照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基本原则和第十条管理部门的表述,建议依次调整到第二条基本概念之后。
经研究决定,将第九条关于基本原则和第十条管理部门的表述,调整到第二条基本概念之后。
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八)市政府和市财政局交办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表述,建议修改为:“(八)按规定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经研究决定,修改为“(八)按规定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二)(四)(六)项内容,是否超出法定的评审内容,建议做进一步的研究论证。
经研究决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二)(四)(六)项内容没有超出评审内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第七条(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第四条(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故保留。
七、建议对第二十五条(五)项内容的设定,提供合法性依据。
经研究决定,删除第二十五条(五)项。
八、建议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经研究决定,对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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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