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日前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下称“两项衔接规定”),对新旧会计制度转换衔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两项衔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下称“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两项衔接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并在原账科目余额表基础上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此外,各单位要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并据此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
两项衔接规定对新制度设置的财务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并对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作出了具体的说明。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在制定两项衔接规定时,不仅考虑了现行制度的各项规定,还重点考虑了现行制度的执行情况;不仅考虑现行5个会计要素下各科目的新旧转账问题,还考虑了新制度中8个会计要素的新账登记问题;不仅考虑了现行制度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和事项,还考虑了按新制度要求首次进行核算的经济业务和事项,以确保单位能够顺利进行新旧转账。
据记者了解,考虑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通用性较强,覆盖面较宽,财政部首先着手制定了两项衔接规定。下一步,财政部将具体针对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行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